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四章 矿区生态修复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四章 矿区生态修复 第四十七条 采矿权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矿区生态修复方案进行矿区生态修复。能够边开采、边修复的,应当边开采、边修复;能够分区、分期修复的,应当分区、分期修复;不能边开采、边修复或者分区、分期修复的,应当在矿山闭坑前或者闭坑后的合理期限内及时修复。
法律 发布日期:2024-1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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