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开展矿区生态修复等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等形态的自然资源。矿产资源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调整。
法律 发布日期:2024-1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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