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四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全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矿区生态修复等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矿区生态修复等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授权的机构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监督管理情况进行督察。
法律 发布日期:2024-1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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