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三条 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开采矿产资源,应当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作出有利于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建设的安排,照顾当地群众的生产和生活。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和国家的统一规划,对可以由本地方开发的矿产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
法律 发布日期:2024-1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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