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三章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三章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 第四十三条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时发现重要地质遗迹、古生物化石和文物的,应当加以保护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法律 发布日期:2024-1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