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开展矿区生态修复,违反有关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土地管理、林业草原、文物保护等法律、行政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法律 发布日期:2024-1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