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破坏矿产资源或者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 发布日期:2024-1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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