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矿业权人拒绝、阻碍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 发布日期:2024-1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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