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三章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三章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 第三十一条 开展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汇交原始地质资料、实物地质资料和成果地质资料。汇交的地质资料应当依法保管、利用和保护。 法律 发布日期:2024-1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