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三章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三章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基础性地质调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战略性矿产资源、重点成矿区远景调查和潜力评价。 法律 发布日期:2024-1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