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四章 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四章 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条 瓦斯检查工、爆破工、通风工、信号工、拥罐工、电工、金属焊接(切割)工、矿井泵工、瓦斯抽放工、主扇风机操作工、主提升机操作工、绞车操作工、输送机操作工、尾矿工、安全检查工和矿内机动车司机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专门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6-10-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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