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四章 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四章 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 第三十八条 对矿长安全资格的考核,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矿山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矿山安全规程;
(二)矿山安全知识;
(三)安全生产管理能力;
(四)矿山事故处理能力;
(五)安全生产业绩。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6-10-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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