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二章 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二章 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 第八条 矿山建设工程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保证施工质量;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验收前60日向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施工、竣工情况的综合报告。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6-10-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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