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二章 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二章 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 第六条 编制矿山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总体设计,应当对矿山开采的安全条件进行论证。
矿山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编制安全专篇。安全专篇的编写要求,由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6-10-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