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第二章 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第二章 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 第十一条 矿山必须有与外界相通的、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和通讯设施。 法律 发布日期:2009-08-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