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第二章 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第二章 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 第九条 矿山设计下列项目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一)矿井的通风系统和供风量、风质、风速;
(二)露天矿的边坡角和台阶的宽度、高度;
(三)供电系统;
(四)提升、运输系统;
(五)防水、排水系统和防火、灭火系统;
(六)防瓦斯系统和防尘系统;
(七)有关矿山安全的其他项目。
法律 发布日期:2009-08-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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