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第二章 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第二章 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 第八条 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按照国家规定经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批准。
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必须有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由国务院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制定。
法律 发布日期:2009-08-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