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对坚持矿山安全生产,防止矿山事故,参加矿山抢险救护,进行矿山安全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法律 发布日期:2009-08-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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