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第三章 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第三章 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 第十四条 矿山设计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在规定的期限内,应当予以保护,不得开采或者毁坏。 法律 发布日期:2009-08-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