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第三章 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第三章 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 第十四条 矿山设计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在规定的期限内,应当予以保护,不得开采或者毁坏。
法律 发布日期:2009-08-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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