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第三章 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第三章 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 第十六条 矿山企业必须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定期检查、维修,保证使用安全。 法律 发布日期:2009-08-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