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矿山企业主管人员对矿山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 发布日期:2009-08-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