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矿山企业主管人员对矿山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 发布日期:2009-08-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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