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矿山安全监督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法律 发布日期:2009-08-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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