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并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拒不停止生产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法律 发布日期:2009-08-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