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矿长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的,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调整配备合格人员后,方可恢复生产。 法律 发布日期:2009-08-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