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第六章 矿山事故处理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第六章 矿山事故处理 第三十九条 矿山事故发生后,应当尽快消除现场危险,查明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现场危险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 法律 发布日期:2009-08-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