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第六章 矿山事故处理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第六章 矿山事故处理 第三十七条 发生一般矿山事故,由矿山企业负责调查和处理。
发生重大矿山事故,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会和矿山企业按照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调查和处理。
法律 发布日期:2009-08-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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