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第六章 矿山事故处理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第六章 矿山事故处理 第三十七条 发生一般矿山事故,由矿山企业负责调查和处理。发生重大矿山事故,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会和矿山企业按照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调查和处理。 法律 发布日期:2009-08-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