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第六章 矿山事故处理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第六章 矿山事故处理 第三十六条 发生矿山事故,矿山企业必须立即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对伤亡事故必须立即如实报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 法律 发布日期:2009-08-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