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第五章 矿山安全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第五章 矿山安全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行使下列管理职责:
(一)检查矿山企业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审查批准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
(三)负责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
(四)组织矿长和矿山企业安全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
(五)调查和处理重大矿山事故;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管理职责。
法律 发布日期:2009-08-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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