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第五章 矿山安全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第五章 矿山安全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五条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矿山安全监督人员有权进入矿山企业,在现场检查安全状况;发现有危及职工安全的紧急险情时,应当要求矿山企业立即处理。 法律 发布日期:2009-08-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