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第四章 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第四章 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 第三十二条 矿山企业必须从矿产品销售额中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必须全部用于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不得挪作他用。
法律 发布日期:2009-08-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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