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章 失业保险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章 失业保险 第五十二条 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