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七章 社会保险费征缴 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七章 社会保险费征缴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