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