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 (2026年4月30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通过各种形式,开展社会救助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宣传。
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社会救助公益宣传。
法律 发布日期:2026-04-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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