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 第二章 救助对象和措施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 (2026年4月30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二章 救助对象和措施 第十七条 特困人员供养的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法律 发布日期:2026-04-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