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
第二章 救助对象和措施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 (2026年4月30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二章 救助对象和措施 第十五条 社会救助分为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和急难社会救助。
基本生活救助包括特困人员供养和最低生活保障。
专项社会救助包括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受灾人员救助。
急难社会救助包括临时救助、疾病应急救助、生活无着的流散人员救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实际,增加相应的社会救助帮扶措施。
法律 发布日期:2026-04-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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