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 第二章 救助对象和措施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 (2026年4月30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二章 救助对象和措施 第十三条 社会救助对象包括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人员、需要疾病应急救助人员以及生活无着的流散人员等。 法律 发布日期:2026-04-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