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履行判决、裁定、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遵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关于报告、会客、外出、迁居、保外就医等监督管理规定,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
法律 发布日期:2019-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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