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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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和规范社区矫正工作,保障刑事判决、刑事裁定和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正确执行,提高教育矫正质量,促进社区矫正...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教育帮扶等活动...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社区矫正工作坚持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相结合,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相结合,采取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有针对性地消除社...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社区矫正对象应当依法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监督管理。
社区矫正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社区矫正对象依法享...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国家支持社区矫正机构提高信息化水平,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社区矫正工作相关部门之间依法进行信...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社区矫正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开展...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对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机构、人员和职责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第二章 机构、人员和职责 第八条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社区矫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第二章 机构、人员和职责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社区矫正机构,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实施。社区矫正机构的设置和撤销...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第二章 机构、人员和职责 第十条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配备具有法律等专业知识的专门国家工作人员(以下称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履行监督管...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第二章 机构、人员和职责 第十一条 社区矫正机构根据需要,组织具有法律、教育、心理、社会工作等专业知识或者实践经验的社会工作者开展社...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第二章 机构、人员和职责 第十二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法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家庭成员,所...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第二章 机构、人员和职责 第十三条 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依法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第二章 机构、人员和职责 第十四条 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严守纪律,清正廉洁。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第二章 机构、人员和职责 第十五条 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和其他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依法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受法律保护。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第二章 机构、人员和职责 第十六条 国家推进高素质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管理、监督、培训和...
第三章 决定和接收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第三章 决定和接收 第十七条 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时应当确定社区矫正执行地。
社区...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第三章 决定和接收 第十八条 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委托社区矫正机构或者有关社会组织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社会危险性和对所居住社...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第三章 决定和接收 第十九条 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应当按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第三章 决定和接收 第二十条 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应当自判决、裁定或者决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通知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并在十日内送达有关法律...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第三章 决定和接收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的社区矫正对象,应当自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到执行地社区矫正...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第三章 决定和接收 第二十二条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依法接收社区矫正对象,核对法律文书、核实身份、办理接收登记、建立档案,并宣告社区矫正...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履行判决、裁定、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裁判内容和社区矫正对象的性别、年龄、心理特点、健康状况、犯罪原因、犯罪类型、犯罪情...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情况,为其确定矫正小组,负责落实相应的矫正方案。
根据需要,矫正小组...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了解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的活动情况和行为表现。社区矫正机构可以通过通信联络、信息化核查、实...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社区矫正对象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社区矫正机构批准。社区矫正机构对于有正当理由的,应当批...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社区矫正机构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表现,依照有关规定对其实施考核奖惩。社区矫正对象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使用电子定位装置,加强监督管理:
(一...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社区矫正对象失去联系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立即组织查找,公安机关等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协助。查找到社...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社区矫正机构发现社区矫正对象正在实施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或者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等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社区矫正对象有被依法决定拘留、强制隔离戒毒、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等限制人身自由情形的,有关机关应当及时通知...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社区矫正对象符合刑法规定的减刑条件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向社区矫正执行地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应当保障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社区矫正的措施和方法应当避免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正常工作...
第五章 教育帮扶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第五章 教育帮扶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多种形式为教育帮扶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必要的场所和条件,组织动员社...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第五章 教育帮扶 第三十六条 社区矫正机构根据需要,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法治、道德等教育,增强其法治观念,提高其道德素质和悔罪意识。
...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第五章 教育帮扶 第三十七条 社区矫正机构可以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对就业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帮助社区矫...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第五章 教育帮扶 第三十八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引导志愿者和社区群众,利用社区资源,采取多种形式,对有特殊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第五章 教育帮扶 第三十九条 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应当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第五章 教育帮扶 第四十条 社区矫正机构可以通过公开择优购买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或者其他社会服务,为社区矫正对象在教育、心理辅导、职...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第五章 教育帮扶 第四十一条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就业岗位和职业技能培训。招用符合条件的社区矫正对象的企...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第五章 教育帮扶 第四十二条 社区矫正机构可以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个人特长,组织其参加公益活动,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第五章 教育帮扶 第四十三条 社区矫正对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社会救助、参加社会保险、获得法律援助,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给予必要的协...
第六章 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第六章 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四条 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满或者被赦免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向社区矫正对象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并通知社区矫...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第六章 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五条 社区矫正对象被裁定撤销缓刑、假释,被决定收监执行,或者社区矫正对象死亡的,社区矫正终止。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第六章 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六条 社区矫正对象具有刑法规定的撤销缓刑、假释情形的,应当由人民法院撤销缓刑、假释。
对于在考验期限内犯新...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第六章 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七条 被提请撤销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对象可能逃跑或者可能发生社会危险的,社区矫正机构可以在提出撤销缓刑、假...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第六章 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社区矫正机构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后三十日内作出裁定,将裁定书送达社区矫正机构和公安...
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第六章 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九条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具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应当予以收监情形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向执行地或者原社区...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第六章 解除和终止 第五十条 被裁定撤销缓刑、假释和被决定收监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逃跑的,由公安机关追捕,社区矫正机构、有关单位和个人...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第六章 解除和终止 第五十一条 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死亡的,其监护人、家庭成员应当及时向社区矫正机构报告。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
第七章 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特别规定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第七章 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特别规定 第五十二条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年龄、心理特点、发育需要、成长经历、犯罪原因、...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第七章 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特别规定 第五十三条 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责任,承担抚养、管教等义务。
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第七章 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特别规定 第五十四条 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和其他依法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对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得的未成年人身份...
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第七章 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特别规定 第五十五条 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通知并配合教育部门为其完成义务教...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第七章 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特别规定 第五十六条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应当依法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未成年人社区矫...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第七章 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特别规定 第五十七条 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其他未成年人同等的权利,任何单位和...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第七章 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特别规定 第五十八条 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年满十八周岁的,继续按照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有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
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社区矫正对象殴打、威胁、侮辱、骚扰、报复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和其他依法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及其近亲属,...
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社区矫正工作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检察建议。有关单位应当将采纳纠正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