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第六章 解除和终止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第六章 解除和终止 第五十条 被裁定撤销缓刑、假释和被决定收监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逃跑的,由公安机关追捕,社区矫正机构、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协助。 法律 发布日期:2019-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