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第三章 决定和接收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第三章 决定和接收 第十八条 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委托社区矫正机构或者有关社会组织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社会危险性和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进行调查评估,提出意见,供决定社区矫正时参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 法律 发布日期:2019-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