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第三章 决定和接收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第三章 决定和接收 第十九条 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应当按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应当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教育,告知其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责令其按时报到。
法律 发布日期:2019-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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