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第二章 机构、人员和职责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第二章 机构、人员和职责 第十六条 国家推进高素质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管理、监督、培训和职业保障,不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水平。 法律 发布日期:2019-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