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应当保障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社区矫正的措施和方法应当避免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正常工作和生活造成不必要的影响;非依法律规定,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社区矫正对象的人身自由。
社区矫正对象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或者有关机关申诉、控告和检举。受理机关应当及时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告知申诉人、控告人和检举人。
法律 发布日期:2019-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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