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社区矫正对象有被依法决定拘留、强制隔离戒毒、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等限制人身自由情形的,有关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社区矫正机构。 法律 发布日期:2019-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