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社区矫正对象失去联系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立即组织查找,公安机关等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协助。查找到社区矫正对象后,应当区别情形依法作出处理。
法律 发布日期:2019-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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