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社区矫正对象符合刑法规定的减刑条件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向社区矫正执行地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并将减刑建议书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社区矫正机构的减刑建议书后三十日内作出裁定,并将裁定书送达社区矫正机构,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法律 发布日期:2019-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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