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第五章 教育帮扶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第五章 教育帮扶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多种形式为教育帮扶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必要的场所和条件,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教育帮扶工作。有关人民团体应当依法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教育帮扶工作。 法律 发布日期:2019-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