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第六章 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第六章 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四条 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满或者被赦免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向社区矫正对象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并通知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法律 发布日期:2019-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