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第五章 教育帮扶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第五章 教育帮扶 第四十条 社区矫正机构可以通过公开择优购买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或者其他社会服务,为社区矫正对象在教育、心理辅导、职业技能培训、社会关系改善等方面提供必要的帮扶。
社区矫正机构也可以通过项目委托社会组织等方式开展上述帮扶活动。国家鼓励有经验和资源的社会组织跨地区开展帮扶交流和示范活动。
法律 发布日期:2019-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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